生产经营正常的企业,要突出协商工资增幅和福利待遇,根据本企业经济效益,参照工资指导线、劳动力市场指导价位等因素,合理确定工资增长幅度,建立起工资正常增长机制;对生产经营困难的企业,要突出保工资、保岗位,建立工资支付保障机制;对于由上级确定工资总额的国有企业、集团性企业,重点就不同层级职工的分配比例、职工奖金津贴、教育培训费用提取使用等进行协商,建立企业高管与普通职工收入挂钩联动机制,提高一线职工收入,平抑收入差距。有效解决中小企业“不愿协商”,企业工会干部“不敢协商”问题。争取到年底前,全省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覆盖率达到40%以上。
对于覆盖中小企业的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各地要从本地区、本行业的实际出发,将区域(行业)最低工资标准、工资调整幅度、工资支付办法以及与此直接相关的劳动定额、工时工价等劳动标准作为区域性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的重点。以劳动定额、工时工价为重点内容开展行业性工资集体协商,推动解决同行业企业之间用工不规范、定额不合理、同工不同酬、竞争无序等问题。
为保证这项工作的顺利进行,省总正在制定《关于选聘乡镇(街道)专职工会工作者的实施意见》,为每个乡镇(街道)配备1-2名职业化工会干部。这些专职工会干部同时也是工资集体协商指导员,并可兼任区域行业工会联合会负责人,要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成效作为考核他们的重要依据。
没有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企业不能申报“五一奖状”
将工资集体协商作为创建和谐企业的核心标准,作为评选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的前提条件,实行一票否决。对于未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职工工资增长幅度达不到工资增长指导线中线水平、与企业经济效益不相适应的,不能申报劳动关系和谐企业;对于已经命名的,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取消荣誉称号。各级工会要把企业是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五一劳动奖状、劳动关系和谐企业等评先评优的必备条件。要主动与工商、企业家协会等部门联合,将开展工资集体协商与企业年检、优秀企业家评选等挂钩。要积极争取人大、政协的支持,将企业是否建立工资集体协商制度,作为其经营者当选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的重要条件进行审查。对开展工资集体协商成效显著的企业要宣传表彰,以此调动各类企业开展工资集体协商的主动性和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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