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严格规范对市场主体的收费行为。严禁自立项目或超标准、超范围对市场主体收取任何费用。有自由裁量空间的,一律按最低标准执行。严禁将已经取消的行政事业性收费转为经营服务性收费继续收费。严禁把检验、检疫、检测机构的经营性收费作为行政审批的前置条件。坚决纠正行政机关将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委托中介机构办理并借机收费问题。严禁垄断服务、强行服务和只收费不提供服务以及搭车收费、捆绑收费等行为。对市场主体收费前要主动出示收费标准、文件依据等。严禁收费不开票据,缴费必须到指定银行或政务服务中心统一收费窗口缴纳。所有收费必须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严禁截留、挪用、坐支收费。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必须由财政部门定期定额向企业一口收取,其他执法和管理部门不得到企业收费。同时,要严格规范对市场主体的摊派行为。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外,不得向市场主体摊派任何费用和劳务。
四、严格规范对市场主体的罚款行为。有法律、法规、规章依据且市场主体确有违反法律、法规、规章,危害公共利益、市场秩序的事实方可对市场主体进行罚款。无法律法规依据的,法律规定可罚可不罚的,罚款不能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上不予罚款。对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必须罚款的行为,要严格按照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的有关规定依法处罚。对首次违法违规且情节较轻、影响不大的行为,要按罚款额度的低限处罚。对严重危害公共安全和食品药品安全,性质严重、情节恶劣的行为要按照罚款额度从高从快处罚。要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和要求对违法行为进行罚款,使用国家、省规定的专用票据,实行票款分离(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及时上缴国库。
五、严格规范对市场主体的评比、达标、表彰、考核等行为。以省委、省政府“两办”公布保留的评比、达标、表彰、考核项目为依据,列入保留项目的,要在实施年度的前一年10月底前向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申报实施计划,经批复后方可实施(考核项目按归口向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申报审批);未列入保留项目的,不得开展;因重大事件或重要专项工作,确需临时设立、调整或变更的,按规定程序审批。属于省级评比达标表彰考核项目的,经省委、省政府批准后,以省委、省政府名义,按归口报党中央、国务院审批;属于省级以下评比达标表彰考核项目的,经省评比达标表彰工作协调小组办公室初审后,报协调小组审核,按归口报省委、省政府审批。同时,要严格落实国家和省的规定要求,控制节庆、论坛、研讨会等活动。
六、加强对部门监管行为的监督检查。严格规范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为,促进市场主体的健康发展,是落实省委八届五次全委(扩大)会议精神的重要措施,是解放思想、改革开放、创新驱动、科学发展的内在要求。全省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认真落实好各项规定要求,切实规范对市场主体的监管行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和纠风部门要严把审核备案关,对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监管行为坚决不予审批;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深入市场主体了解掌握监管情况,核对备案登记,同时畅通投诉举报渠道,建立快速反应机制,及时发现、快速查处违反规定的行为;要严格责任追究,对违反规定的部门和人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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