明确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体制所需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根据风景名胜区统一管理原则,《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体系做出了明确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将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利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协调解决风景名胜区设立、规划、建设、保护和管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并将所需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
河北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将负责全省风景名胜区的监督管理工作,设区的市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园林绿化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风景名胜区监督管理工作。风景名胜区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法设置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具体负责风景名胜区保护、利用和统一管理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规定职责协助做好风景名胜区有关工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公安、工商、规划等其他有关部门按各自职责负责风景名胜区有关监督管理工作。
建立三级保护体系强化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
河北省风景名胜资源呈现“点”多“面”小的特点。为更好地建设生态文明,促进可持续发展,加大对风景名胜资源保护力度,《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明确了风景名胜区实行分级管理,除按国务院条例规定将风景名胜区划分为国家级和省级外,保留了原《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的市级风景名胜区。分三级设置的体系,有利于强化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确保省内更多的风景名胜资源纳入法制化和规范化管理的范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