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疗养院、培训中心、会所
风景名胜区管理的核心是对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为此,《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风景名胜区建设活动进行了规范。禁止在风景名胜区内设立或者变相设立各类开发区,禁止在核心景区内建设宾馆、招待所、疗养院、培训中心、会所以及与风景名胜资源保护无关的其他建筑物、构筑物;已经建设的,应当按照风景名胜区规划,限期迁出。在景区外围保护地带也不得建设污染环境、影响景观的工业设施。为确保必要的建设活动的开展,《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规定了依法进行的建设活动必须经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审核同意,在国家级、省级风景名胜区内进行重大项目选址,必须经住房城乡建设部和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核准同意后,方能办理建设手续。
同时,《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对危害风景名胜资源的行为做出禁止性规定:禁止开山、采石、开矿、开荒、修坟立碑等破坏景观、植被和地形地貌的活动;禁止修建储存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腐蚀性物品的设施;禁止在景物或者设施上刻划、涂污;禁止乱扔垃圾、排放、倾倒污染环境的废水、废气和废渣;禁止采伐、毁坏古树名木;禁止超过允许容量接纳游客和在没有安全保障的区域开展游览活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
目前,河北省各地普遍利用风景名胜资源开展游览活动,还有一些大型的游乐和健身活动、影视拍摄等活动,《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要求这些活动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经过风景名胜区机构同意后,方可开展,活动组织者要在活动结束后清理场地、恢复原貌。对游客提供的交通、餐饮、商品售卖、照相等服务项目,《河北省风景名胜区条例》也做出了规定:风景名胜区管理机构可以根据风景名胜区规划,对景区内的服务项目通过特许经营的方式确定经营者。风景名胜区内的景物除法律、法规规定禁止摄影、摄像的以外,应当允许游客摄影、摄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圈占摄影、摄像位置,不得向自行摄影、摄像的游客收取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