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即通客户端报道(秦皇岛台记者王一豪)为进一步优化道路交通环境,维护良好的道路交通秩序,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发生,加强对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的统一登记注册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要求,依据《秦皇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取缔城市区(县城)道路“三车”非法营运、规范行业“三车”营运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精神,制订本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符合相关标准的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上路行驶,应当依法登记,按照非机动车管理。
第二条市、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依照《通告》要求,凭残联和特殊行业行业主管部门出具的证明以及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的相关标准,依法进行审核。对符合条件的车辆,予以登记,发放相应的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对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发放相应的非机动车使用证。
申请人需具有本市户籍或持有本市居住证,非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仅限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使用。
第二章 车辆登记
车辆所有人应当自购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申请办理登记。
第三条 申请车辆登记注册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车辆所有人的身份证明;
(二)车辆来历证明;
(三)车辆出厂合格证明;
(四)县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五)申请残疾人电动轮椅车的,需提供本人的残疾证和市残联开具的下肢残疾证明;
(六)不满60周岁申请老年代步轮椅车的,需提供所在街道或辖区派出所开具的驾驶需求证明。
第四条 非法生产、拼装、组装的三轮车和电动四轮车,不得申请登记。
第五条 鼓励车辆所有人购买第三者责任险、人身伤害险和车辆损失险。
第三章 使用证登记
已注册登记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使用人,需按要求取得非机动车使用证。
第六条 申请非机动车使用证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使用证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二)申请人为残疾人的,需提供以下资料:市“残联”发放的残疾证;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
(三)申请老年代步轮椅车使用证的,需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身体条件证明;申请人为60周岁以下的,需提供所在街道或辖区派出所开具的驾驶需求证明。
第七条 申请人身体条件需满足以下要求:
(一)视力:两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4.9以上;单眼视力障碍,优眼裸视力或者矫正视力达到对数视力表5.0以上,且水平视野达到150度。
(二)辨色力:无红绿色盲;
(三)上肢:双手拇指健全,每只手其他手指必须有三指健全,肢体和手指运动功能正常;
(四)躯干、颈部:无运动功能障碍。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申请非机动车使用证:
(一)有器质性心脏病、癫痫病、美尼尔氏症、眩晕症、癔病、震颤麻痹、精神病、痴呆以及影响肢体活动的神经系统疾病等妨碍安全驾驶疾病的;
(二)三年内有吸食、注射毒品行为或者解除强制隔离戒毒措施未满三年,或者长期服用依赖性精神药品成瘾尚未戒除的。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九条残疾人代步轮椅车、老年代步轮椅车使用人应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使用期间违法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的,依法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第十条注册登记的车辆应当每三年审验一次,申请人应当每三年向辖区车管部门提交身体条件证明。
申请前,车辆使用人应当将涉及的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交通事故处理完毕。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自2016年11月16日开始实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