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人啥时能领高温津贴?
据燕赵都市报记者2014年6月采访了解到,河北省目前还没有制定实施高温津贴的相关细则,发多少津贴还只是依靠企业和用工单位的“自觉自愿”。2014年6月10日至11日,记者对环卫工、快递员等露天作业人员的随机调查显示,多数工人对高温津贴知之不详。
“高温劳动保护还需要具体政策,有了具体政策才会有据可依。”河北省总工会劳动保护部部长王亚之称,目前河北省还没有专门针对高温津贴的相关规定,执行依据的是全国出台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各地情况不一,不能一刀切,还需要根据省情和企业自身经济情况,制定一部相关细则。有了具体规定,执行起来才有力度。”(据燕赵都市网)
高温津贴何以不再看上去很美?
根据国家安监总局等四部委2012年联合修订并下发的《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第17条规定,劳动者从事高温作业的,依法享受岗位津贴;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35℃以上高温天气从事室外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并纳入工资总额。高温津贴标准由省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并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适时调整。
高温津贴面临的最大问题在于相关法律规定不够“硬气”。其一,高温津贴的法律依据不足。《防暑降温措施管理办法》只是一部行政性规定,其法律执行力略显不足。“应当向劳动者发放高温津贴”的要求,更是缺乏强制性和威慑力。
其二,实际执行力同样不足。在实际执行过程中,一些管理部门年年都只是发布一纸通知,提醒了事。这样的执行力度,很难让一些企业放弃既得利益,也不足以让劳动者产生坚决讨要的勇气。
那么很明显,一方面,相关部门对高温津贴的发放情况,不能止于一纸通知,加大执法力度,特别要改变“等投诉”的被动执法态度,监督用人单位落实规定;另一方面,要对高温津贴的发放要求、标准、具体如何执行、违反需要承担什么样的法律责任等问题,设立专门的法律规定,或者在劳动法等法律中,进行必要的规定与明确,为高温津贴作法律规定上的“升级”。(据新华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