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新闻网7月25日讯(记者张娜)为切实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日前石家庄市政府办公厅出台《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
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实行专账核算管理
《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设领域建立并实行工资预储金制度;交通、水利等其他工程建设领域全面实行工资保证金制度,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的及时落实。
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石家庄市区内由市以上政府部门(单位)投资建设项目在落实好工资预储金或工资保证金制度的基础上,发生用人单位确实无力支付工资、欠薪逃匿等情况,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造成职工临时生活困难,经石家庄市政府批准,可从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中先行垫付。
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由石家庄市级财政按照省政府规定的资金额度足额安排,实行专账核算管理,专款专用。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支付农民工工资的个人签收单作为会计记账的原始凭证。年终结余可结转下年继续使用。
支付额度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工资的20%
《石家庄市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使用管理办法(试行)》规定,一般情况下,市级农民工欠薪应急周转金的支付额度按每人不高于当地本年度最低月工资标准垫付,最高不超过所拖欠工资的20%;如有特殊情况,经石家庄市政府批准,可适度提高应急周转金垫付额度。
市级欠薪应急周转金的垫付使用,由处置欠薪案件的责任部门提出意见,报石家庄市政府批准后拨付使用,由责任部门负责发放,并向石家庄市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备案。
使用欠薪应急周转金垫付后,由处置欠薪案件的责任部门负责追缴本息。欠薪应急周转资金垫付后,因企业主体不存在或其它原因造成垫付资金无法收回或无法全部收回的,由责任部门填报核销表,报石家庄市政府批准核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