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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动车驾乘人员请注意!石家庄交警提示→

2024-01-07 22:06:38 来源:​石家庄公安交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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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电动自行车因其方便快捷的特点,成为许多市民出行的首选,但是电动自行车的行驶稳定性较差,安全防护系数低,部分驾驶人员交通安全意识淡薄,不遵守交通信号灯、占用机动车道、随意穿行、逆向行驶、不按规定佩戴安全头盔等交通违法行为时有发生,存在极大的交通安全隐患,极易造成交通事故,给自己和他人的安全带来极大威胁。

为打造安全有序的道路交通环境

引导市民养成守法出行的良好习惯

石家庄公安交警多措并举持续对

电动车各类交通违法行为进行严格管理

引导大家提升交通安全意识

交警提醒

●电动自行车需按相关规定登记上牌后方可上路行驶。

●骑行共享电单车出行时,请选择悬挂正式号牌、配备有安全头盔的车辆。

●驾乘电动车时一定要正确佩戴安全头盔。

●在通过有红绿灯的路口时,一定要按照指示灯行驶,不要闯红灯;在通过没有红绿灯的路口时,一定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确认安全后再通过。

●行驶时走非机动车道,在没有交通标线的道路上,靠道路右侧顺向行驶,不得逆向行驶。

●转弯前要减速慢行,注意观察路面车辆通行情况,不得突然猛拐、随意变道。

●驾驶电动车时不要有接听、拨打电话等使用手机的行为,确有需要时,先将车辆停放在路边。

●遇到大货车转弯或直行时,要与大货车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切勿与大货车争道抢行,确保自身的行车安全。

●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及听力、视力、四肢重度残疾者不得驾驶电动车。

相关法律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八十九条 行人、乘车人、非机动车驾驶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关于道路通行规定的,处警告或者五元以上五十元以下罚款;非机动车驾驶人拒绝接受罚款处罚的,可以扣留其非机动车。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十一条 禁止实施下列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四)加装车篷等影响通行安全的装置;(五)其他影响电动自行车安全性能的行为。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项 驾驶电动自行车上路行驶应当遵守下列规定:(一)驾驶人应当年满十六周岁,没有妨碍安全驾驶的疾病。(驾驶人不符合规定无罚责)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驾驶、乘坐电动自行车应当佩戴安全头盔。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河北省电动自行车管理条例》第二十六条 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只能搭载一人。搭载六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的,应当使用具有安全保护措施的固定座椅。十六周岁以上至未满十八周岁的未成年人驾驶电动自行车不得搭载人员。

▶《河北省实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七十二条第三项 非机动车驾驶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以警告或者十元罚款:(三)违反规定载人或者载物的。

长期以来,石家庄交警全面强化路口路段通行秩序管控,通过教育劝导+严查严处多种形式,持续加强对拼装非法改装三轮、四轮电动车保持严管态势,形成电动车管理常态化整治态势。

交警提醒

一、驾驶电动三轮车需要“D”类驾驶证

综上所述

日常道路上常见的电动三轮车

都是摩托车

属于机动车范畴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十九条:驾驶机动车,应当依法取得机动车驾驶证。

申请机动车驾驶证,应当符合国务院公安部门规定的驾驶许可条件;经考试合格后,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相应类别的机动车驾驶证。

(四)2022年4月1日实施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载明了驾驶证准驾车型、代号及准予驾驶的车辆类型。

综上所述

驾驶电动三轮车

须要“D”类驾驶证

二、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的条件

(一)普通家用电动三轮车

1. 车辆要求:一是车辆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信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及产品信息目录》公告的车型;二是依法登记注册取得机动车号牌;三是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交强险。

2. 驾驶员要求:依法取得“D”类驾驶证。

3. 通行要求:驾驶电动三轮车上路行驶,需遵守《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道路通行管理的通告》(以下简称《通告》)。

《通告》第五条摩托车通行规定:摩托车(包括燃油、电动两、三轮车)全天限制通行三环路(含主路、辅路)以内道路。军用、警用、消防用摩托车执行任务时,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不受道路通行限制。

(二)民生行业电动三轮车

1. 车辆要求:悬挂民生行业专用电子标识。

2. 驾驶员要求:依法取得“D”类驾驶证。

3. 保险要求: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也就是交强险。

石家庄交警再次提醒大家

道路千万条 安全第一条

希望广大电动车驾乘人员

遵规守法 安全出行

自觉摒弃陋习

车辆上牌、戴好头盔

养成规范、文明的行车习惯

责任编辑:曹秦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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